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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我知道你不知道——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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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浪费自己的高学历[转]

2011-12-14 19:43:56 阅读7 评论0 142011/12 Dec14

别浪费自己的高学历

很多人在问念研究生能学到什么,短短的两年时间,上课学不到多少有用的,科研也没怎么搞,到底念研究生能学到什么?一开始念硕士博士的时间都是有这些迷惘的,甚至有些人连这些问题想也没想。如果用点心思,不管我们将来搞不搞科研,既然念了硕士博士,就该用心去念;即使是想混个学历,也该好好混!

也许念完本科,大多数人只拥有了该有的道德、情感和认识能力;但真正培养自己的理性和逻辑、学习能力、更强大的独立思考能力、创造力和想象力等等,还要从现在开始。念研究生连一个工作报告都不会做,这很普遍。但要从现在开始去培养!不要等到毕业时才问自己:我是否努力去做了?也许一开始时就应该清醒些。

美国科学院于发布的一本Caree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 Student Planning Guide to Grad School and Beyond,里面第133和134页谈到了我们念研究生应该培养什么样的能力。

Skills and Attributes that Contribute to a Successful Career as a Scientist, Engineer, Scholar, or Professional

Intellectual Skills

1.  Honesty (诚实)

作者  | 2011-12-14 19:43:56 | 阅读(7)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1-12-5 20:52:07 阅读11 评论0 52011/12 Dec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作者  | 2011-12-5 20:52:07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1-12-1 23:45:27 阅读3 评论0 12011/12 Dec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作者  | 2011-12-1 23:45:27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年三月八日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参见1991年试行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作者  | 2011-12-1 22:54:15 | 阅读(6)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1-12-1 21:26:50 阅读4 评论0 12011/12 Dec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作者  | 2011-12-1 21:26:50 | 阅读(4) |评论(0) | 阅读全文>>

人民法庭

2011-12-1 20:27:27 阅读3 评论0 12011/12 Dec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人民法庭的任务是: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者  | 2011-12-1 20:27:27 | 阅读(3)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1-11-30 0:46:04 阅读4 评论0 302011/11 Nov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作者  | 2011-11-30 0:46:04 | 阅读(4)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1-11-29 23:09:38 阅读2 评论0 292011/11 Nov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 2011-11-29 23:09:38 | 阅读(2)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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